注册号:33828667 - 商评字[2020]第0000032190号 - 申请人:平和堂(中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82866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190号

       

      申请人:平和堂(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中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286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在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中明确表示,其申请驳回复审的服务为“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44733号图形商标、第5858351号图形商标经核准转让至平和堂(中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鉴于前述两商标所有人与申请人名义一致,故二者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申请人在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中明确表示,其申请驳回复审的服务为“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故驳回决定中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46646号图形商标、第20752551号“路邦远大ROBUST BROAD及图”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胡振林
    孟伊娜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