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28697350号“元素研究室”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211号
申请人:天津乐浣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697350号“元素研究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18364、14973677、183105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此案。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二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中,仍为在先的有效商标。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其在“电视文娱节目”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669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实际培训(示范);流动图书馆;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游戏器具出租”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游戏器具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均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艳玲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