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056948号“TE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209号

       

      申请人:上海意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微诺(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56948号“TE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8294480957907109285752093469004429245649758264363186431069264475941321383679027146196号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谭艳玲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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