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29443302号“SMP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150号

       

      申请人:先达汽车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443302号“SM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42817号“伊施及图”商标、第17252391号“享庭XIANG TING及图”商标、第3227876号“SMP”商标、国际注册第955056号“SMP”商标、国际注册第1211541号“SMP Automotive”商标、第28381705号“圣美精密 SM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部分引证商标的商品处于待删状态,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被商评字[2018]第0000212219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中予以撤销,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已为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在3D打印机、电动卷门机、发电机、刀具(机器部件)商品上已为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字母部分“SMP”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均含有显著识别字母“SMP”,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分配阀(机器部件)、马达和引擎启动器、阀(机器部件)、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核定使用的非陆地车辆用的阀门(机器零件)、油泵(陆地车辆马达的部件)、发电机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陆地和水上运载工具引擎用燃料喷射器、机械密封件、汽车发动机废气再循环系统、运载工具引擎点火导线、汽车发动机点火线圈、汽车发动机火花塞、陆地车辆马达用点火装置、引擎喷油嘴、燃料滤清器(引擎部件)、汽车发动机冷却用风扇离合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