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7177187号“天润华仓TIANRUNHUAC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208号
申请人:杨晓明
委托代理人:微诺(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77187号“天润华仓TIANRUNHUAC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95169、36531773、29079158、352654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汉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软糖(糖果);谷类制品;米;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月饼;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龟苓膏;食用淀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蜂蜜”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艳玲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