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932770号“拈香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189号
申请人:上海儒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32770号“拈香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且已有类型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拈香阁”是指烧香敬佛的地方,属于宗教活动场所,作为商标使用有伤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并具有一定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从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