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577902号“怡姜南YI JIANG N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363号
申请人:六盘水盘州姜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博智黔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77902号“怡姜南YI JIANG N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55308号图形商标、第5720906号“姜维像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尚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