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养1箱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515628号“认养1箱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199号

       

      申请人:仵小玉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15628号“认养1箱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宣传,已经取得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669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驳回失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审理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该决定现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复审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不能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艳玲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