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843603号“冠农集团GUAN NONG
GROU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493号
申请人: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新疆壹成上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43603号“冠农集团GUAN NONG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属于新疆冠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旗下上市公司,“冠农”、“冠农 皇冠及图”等商标的专用权均在申请人名下,因此,为了商标权的一致性,申请商标只能由申请人申请及持有。且申请人处理事务一般也都与新疆冠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紧密相连。冠农集团已经授权同意由申请人注册并使用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消费者不会误认,更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人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相关商标档案、相关驳回复审决定书、授权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冠农集团”、英文“GUAN NONG GROUP”及图形组合而成,英文“GROUP”有“集团”的含义,该标识中的“冠农集团”、“GROUP”与申请人名义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实质性差异。虽然申请人称新疆冠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申请人申请并使用“冠农集团GUAN NONG GROUP及图”全类商标,但是消费者仍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属于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7类地毯、苇席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