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725703号“麦吉丽MAGELIN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196号
申请人:湖北省麦吉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25703号“麦吉丽MAGELI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016186、15658439、11926061、8041263、3303036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981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提起异议,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此案。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为在先申请的有效商标。2、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二处于异议程序中,鉴于其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不再予以评述。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在呼叫、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汉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包括在线方式),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文秘,会计,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均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动售货机出租”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艳玲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