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12993508号“洛克峰ROCKFO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04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洛克尔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巍奕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993508号“洛克峰ROCKFO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5979号决定,于2019年04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6月25日至2018年6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等全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复审商标以连续三年未在第6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等商品上使用,申请人在撤销审查过程中不允许查看和翻阅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所以申请人无法确定这些使用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综上,申请人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
1、商标授权使用书;
2、被授权人与阿里巴巴签订的订单及发票;
3、阿里巴巴网页被许可人销售页面;
4、产品图片、工厂图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7月2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6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7日。2018年6月25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经审理,我局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申请人不服我局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6月25日至2018年6月24日期间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网站销售页面、产品、工厂图片,其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明力较弱,我局不予采信;申请人提交的订单及发票为阿里巴巴提供的网站服务,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的使用情况,我局不予认可。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证明其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