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022869号“迈弛隆MAICHILO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754号
申请人:广州迈弛隆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22869号“迈弛隆MAICHI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426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9900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071731号“ANH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0790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充气轮胎的外胎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轮胎(运载工具用)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悬置减震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挡风玻璃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刹车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汽车刹车片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悬置减震器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手推车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具有显著性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及引证商标三中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图形,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