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0365096号“随潮主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176号
申请人:嘉兴随潮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365096号“随潮主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8002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异议程序审查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谭艳玲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