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潮主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0365096号“随潮主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176号

       

      申请人:嘉兴随潮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365096号“随潮主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8002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异议程序审查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谭艳玲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