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440423号“崔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327号

       

      申请人:崔艳娜
      委托代理人:河南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40423号“崔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常用名,不会使公众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企业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与申请人企业间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及推广情况;申请商标品牌的加盟店及合同;美团外卖合作合同及销售订单截图;员工服装订单截图及服装图样;网络对“崔娜炒酸奶”的报道情况。
      经复审查明:“崔娜”为2008北京残奥会柔道52公斤级金牌奖项的获得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崔娜”与2008北京残奥会柔道52公斤级金牌获得者的姓名相同,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