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216686号“哈波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431号
申请人:深圳哈波龙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兴达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16686号“哈波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94478号“哈彼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邵燕波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