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丝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413359号“拉丝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395号

       

      申请人:邹城市天聚力鱼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13359号“拉丝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别度,“拉丝粉”即干式拉丝润滑剂的俗称,与申请商标的商品项目无关联,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通用名称,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查询,存在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拉丝粉”的学名叫谷元粉,即小麦蛋白纤维,呈粉末状,由淀粉提炼而来。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1类鱼饵(活的)、鱼用食品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通用名称,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另,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已获准注册的商标与本案案情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