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2539421号“大熊牌中华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392号
申请人:北京保峪岭养蜂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39421号“大熊牌中华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3001号“大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63006号“大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56650号“熊 大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294419号“熊 大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191651号“大熊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及构成要素等方面区分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根据一般消费者的阅读习惯,“大熊牌中华蜜”的“中华”并不是独立的,而是与“中华蜜”组成一个完整的词组,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均含显著识别文字“大熊”,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茶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非医用营养液、谷类制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的构成要素中含有我国国家名称的“中华”二字,如果允许此类商标予以注册并作商业使用,将导致国家名称的滥用,损害国家尊严,并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