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苏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638799号“姑苏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091号

       

      申请人:苏州星环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丹阳市悟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38799号“姑苏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臆造,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宣传使用不会与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名称相混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姑苏燕”构成,其中包含文字“姑苏”,“姑苏”系隶属于我国江苏省苏州市的姑苏区的简称,属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若申请人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燕窝等商品上整体未形成强于该行政区划名称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形成强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亦不能成为其应予获准注册和使用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