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378701号“OUDYCH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089号
申请人:韩红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晨光旭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78701号“OUDYCH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2607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260729号“GENT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2893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2911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4431252号“BCK.HRS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15397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二已被驳回,两引证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五提出异议申请,引证商标五系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其异议决定作出后再予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分别于2019年5月20日、2019年5月23日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两引证商标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申请人于2019年3月22日针对引证商标五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目前该商标处于异议程序中,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相对独立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引证商标五中相对独立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图形部分均由“狮头”或“豹头”图案构成,二者在所示事物形态、主要特征及整体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申请人主张引证商标五系对其商标恶意抄袭摹仿的理由超出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