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20116287号“CHUANHANGDISPLAY”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230号
申请人:四川航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艾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川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21日对第20116287号“CHUANHANGDISPLA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全国知名航空公司,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简称为“川航”,“川航”已与申请人产生唯一对应联系,当相关公众看到“川航”或“CHUANHANG”,都会与申请人联系起来。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已经注册并长期使用的第5074406号“美丽川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三、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026557号“川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复制摹仿,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使用的服务具有极大的关联性,争议商标存在混淆误导公众的可能。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主体资格及历史沿革。
2、申请人许可合同。
3、申请人连续使用、销售、广告宣传合同、发票证据。
4、2014至2017年财务审计报告和纳税证明。
5、2014至2016年广告宣传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6、各大网站关于“川航”的评论截图、报纸杂志对申请人的报道。
7、关于英雄机长刘传建的报道及荣誉。
8、申请人行业排名证明及所获荣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注册,经审查于2017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8类“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等服务上。
2、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0日针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注销申请,该申请已被核准。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自2018年11月20日起终止。
3、引证商标二于2004年4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7年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搬运行李;卸货;货物传送”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有所体现。因此,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其与争议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两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虽能够证明其“川航”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但是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尚不足以认定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为中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等方面区别较大,关联性亦较弱,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认为冠以争议商标的服务系由申请人提供,或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故争议商标不会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
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或者来源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两项规定。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本案中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对于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