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771676号“皮辣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082号
申请人:德江县三功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哲沅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71676号“皮辣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有特定含义,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经宣传使用不易使公众产生误认。类似本案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皮辣红”文字构成,“皮辣红”系新疆的一种特色凉菜,集开胃、解腻、降脂于一身。若申请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辣椒油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在先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和使用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