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国际注册第1387447号“ДЯДЯ BAHЯ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379号
申请人:TATLERS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87447号“ДЯДЯ BAH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82656号“ДЯДЯ BAHЯ OCHOBAHB1999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指定中国延伸保护申请的阻碍。申请商标与第20040730号“ar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293238号“AR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设计、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通过实际宣传和使用,已与商品提供者之间形成紧密联系,其注册与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29类、第30类全部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著作权归属证明以及有关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标识之一“ДЯДЯ”与引证商标二、三的主要识别部分“arar”、“ARAR”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在第2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制食用脂肪用脂肪物、食用果冻、果冻、椰子脂、食用骨油、猪油、食用板油、食用油脂、牛奶替代品、克菲尔奶酒(奶饮料)、奶昔、马奶酒(奶饮料)、烹饪用卵磷脂、食用油、食用可可脂、食用椰子油、椰子油脂、食用玉米油、食用芝麻油、烹饪用亚麻籽油、特级初榨橄榄油、食用橄榄油、食用棕榈油、食用棕榈果仁油、食用葵花籽油、食用菜籽油、食用豆油、花生浆、椰浆、杏仁浆、燕麦浆、米浆、豆奶、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以花生浆为主的饮料、以椰浆为主的饮料、以杏仁浆为主的饮料、涂面包片用脂肪混合物、无酒精蛋奶酒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食用橄榄油、果冻(糖果)、加奶可可饮料、茶饮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香精油外的蛋糕用调味品、糖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除香精油外的饮料用调味品、糖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另,申请人享有的作品版权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制食用脂肪用脂肪物、食用果冻、果冻、椰子脂、食用骨油、猪油、食用板油、食用油脂、牛奶替代品、克菲尔奶酒(奶饮料)、奶昔、马奶酒(奶饮料)、烹饪用卵磷脂、食用油、食用可可脂、食用椰子油、椰子油脂、食用玉米油、食用芝麻油、烹饪用亚麻籽油、特级初榨橄榄油、食用橄榄油、食用棕榈油、食用棕榈果仁油、食用葵花籽油、食用菜籽油、食用豆油、花生浆、椰浆、杏仁浆、燕麦浆、米浆、豆奶、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以花生浆为主的饮料、以椰浆为主的饮料、以杏仁浆为主的饮料、涂面包片用脂肪混合物、无酒精蛋奶酒商品、第30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