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22218785号“BATTLEBAY 激战海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213号
申请人:罗威欧娱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微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大连铭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2月21日对第22218785号“BATTLEBAY 激战海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BATTLE BAY”是申请人继《愤怒的小鸟》游戏持续风靡全球之后,于2016年初推出的一款海战题材的射击对战游戏。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BATTLE BAY”游戏已经在包括中国大陆地区在内的多个国家提供游戏下载。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在先商标的抄袭和抢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具有十分明显的恶意,名下共有46件商标,多件商标系对他人知名游戏品牌的抄袭。此外,被申请人负责人及其名下关联公司亦针对他人游戏名称和品牌大量抄袭抢注,其关联公司的恶意在在先案件中得到认定。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以及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
2、全球权威游戏资讯网站Pocket gamer2011、2012年全球十大移动游戏商排名。
3、有关申请人上市的新闻报道。
4、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有关“BATTLE BAY”游戏新闻报道及下载途径的公证书。
5、申请人“BATTLE BAY”游戏持续获得报道和关注的新闻。
6、被申请人申请部分商标信息。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显示的及相关公司注册处出具的被申请人关联公司相关信息。
8、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名下申请商标列表。
9、被申请人关联人员及关联公司抄袭商标信息及被抄袭游戏或品牌网络介绍。
10、(2017)京73行初2228号行政判决。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依照申请在先的确权原则,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合法取得。申请人作为移动游戏商对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以外的服务项目发起无效宣告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前已在中国境内进行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未描述产品质量、功能等特征,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构成要素未违反公序良俗,并无不良影响。被申请人名下其他注册商标与本案无关。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继续有效。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换给申请人,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复审理由大体一致。另外,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8年1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服务;电视文娱节目;游戏厅服务”等服务上。
2、除本案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48件商标,如第20301637号“白雪美精”商标、第20751911号“影之诗 SHADOWVERSE”商标、第20991609号、第20991755号“苍之骑士团 HORTENSIA SAGA”商标,第21764234号“西部世界 WESTWORLD”商标、第22211281号“神域召唤VALKYRIE CONNECT”商标,多件商标因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近似,被驳回注册、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第四条和第九条系总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因此,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二、争议商标是否存在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进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是以该商标在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争议商标使用的服务相同或与之相类似的服务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本案件中,申请人提交的网页内容保全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已在中国大陆地区在962乐游、17173、果盘、k73游戏网、pc6安卓网等游戏网页对“BATTLE BAY激战海湾”进行宣传和使用,并且提供了下载地址,积极宣传“BATTLE BAY激战海湾”商标。综上,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BATTLE BAY激战海湾”商标在网络游戏服务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享有一定知名度的“BATTLE BAY激战海湾”商标构成相同,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游戏厅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与申请人提供的网络游戏服务同属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在上述三项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网络游戏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除本案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48件商标,如第20301637号“白雪美精”商标、第20751911号“影之诗 SHADOWVERSE”商标、第20991609号、第20991755号“苍之骑士团 HORTENSIA SAGA”商标,第21764234号“西部世界 WESTWORLD”商标、第22211281号“神域召唤VALKYRIE CONNECT”商标,多件商标因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近似,被驳回注册、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被申请人既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使用上述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务的内容等特点或者来源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两项规定。
另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关于该项主张,我局认为,“Battle Bay”作为游戏名称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申请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的损害。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