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1374号“K&F”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309号
申请人:柯灵弗雷塔格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1374号“K&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04984号“K&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270540号“K&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全部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为“K&F”,二者在字母组成及呼叫上完全相同,已构成相同文字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放大器的支架、音频电缆、音频电缆连接器、传输声音和影像用电缆、公共广播系统、数字放大器、电气放大器、电子放大器、电子电路、信号放大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扬声器音箱、扩音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放大器的支架、音频电缆、音频电缆连接器、传输声音和影像用电缆、公共广播系统、数字放大器、电气放大器、电子放大器、电子电路、信号放大器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