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国际注册第1397605号“HealthForYo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282号
申请人:历德基金会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97605号“HealthForY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97664号“MicroVie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533087号“MicroVie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7145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6557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将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洽谈协商,由其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以证明双方商标可以共存且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10类全部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并未向我局提交共存协议等证明文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三、四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及兽医用器械和仪器、理疗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电子针灸仪、外科仪器和器械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四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