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656597号“趣 趣头条QUTOUTI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311号
申请人:上海基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56597号“趣 趣头条QUTOUTI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62741号“趣”商标、第33509556号“趣趣”商标、第32849328号“Q趣”商标、第13734618A号“趣7”商标、第5601754号“趣Q”商标、第7932628号“尚趣SUNATURE”商标、第5792524号“E趣”商标、第5792525号“E趣”商标、第5801696号“E趣”商标、第9065128号“U趣”商标、第7952704号“趣7”商标、第34618169号“趣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带来极大损失。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媒体报道、著作权证书、宣传资料等。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三、十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七尚处于宽展期。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十二已被驳回,故该两件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趣 趣头条QUTOUTIAO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四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