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807920号“三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807号
申请人:吉林三源农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集佳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07920号“三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1853号“三源”商标、第5178268号“三源 san yua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引证商标二权利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注册,且前述撤销决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同或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与此同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杀害虫剂商品相类似。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商品既不相同亦非类似。
综上,申请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