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69591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297号
申请人:张家口兴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咨荣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959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此次商标申请工作是根据北京2022年冬奥组委的批准,由场馆所在地申请商标注册,经张家口市政府研究决定,由申请人承担商标申请和注册后的使用管理工作。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11日致函我局,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我局收到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申请人申请本案申请商标的来函,但该函未能体现北京2022年冬奥组委明确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该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为北京2022年冬奥会竞赛场馆的造型并已为公众周知,未有证据显示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已经取得了相关管理方授权,申请商标若予以核准注册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