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IWORK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5776号“ANIWORK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391号

       

      申请人:AGILEWORKS PTE.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5776号“ANIWORK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虽然按照中国现行的商标注册规定,商标不能注册在零售和相关服务上,但这应该不影响申请商标在第35类的其他小类上完成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263265号“ANYWORK 36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正处于异议阶段。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在商标异议审查程序中被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不予注册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中国不接受零售服务项目,故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指定使用的“可下载和预录音乐和电影的在线零售服务;可下载数字音乐的在线零售服务;与可下载音乐文档相关的零售服务;与可下载的电子出版物相关的零售服务;与乐器相关的零售服务;可下载铃声的在线零售服务;与已录制的内容相关的零售服务”服务项目,已构成《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可下载和预录音乐和电影的在线零售服务;可下载数字音乐的在线零售服务;与可下载音乐文档相关的零售服务;与可下载的电子出版物相关的零售服务;与乐器相关的零售服务;可下载铃声的在线零售服务;与已录制的内容相关的零售服务外的借助通过网站提供在线代表作品集推广他人的音乐等其余服务上,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可下载和预录音乐和电影的在线零售服务;可下载数字音乐的在线零售服务;与可下载音乐文档相关的零售服务;与可下载的电子出版物相关的零售服务;与乐器相关的零售服务;可下载铃声的在线零售服务;与已录制的内容相关的零售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其余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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