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493474号“京东全球好物 1111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406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93474号“京东全球好物 1111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577818号“SVIPMOVIE及图”商标、第276126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二已处于异议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具有很高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及申请人网站主页截图、荣誉资料、广告投入及实际投入效果、社会捐助情况、媒体报道、审计报告、活动照片、关联关系证明、无效宣告裁定书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尚处于商标异议审查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上述商标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