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RIK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29488276号“WRIK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511号

       

      申请人:怀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488276号“WRIK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62666号“wri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人已对第11082190号“WLik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且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查明的事实可知,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为同一人,故两商标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已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其余有效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