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2474283号“首席管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519号
申请人:浙江易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74283号“首席管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01580号“首席sos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892180号“首席SHOWN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整体含义、字形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由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首席管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的汉字部分“首席”,且含义相关联,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养殖;桑拿浴服务;庭院风景布置;美容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美容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动物养殖;桑拿浴服务;庭院风景布置;美容服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健康咨询;康复中心;医疗诊所服务;老年人护理中心”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健康咨询;康复中心;医疗诊所服务;老年人护理中心”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健康咨询;康复中心;医疗诊所服务;老年人护理中心”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