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洲站古奇ZHOUZHANGUQ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001384号“洲站古奇ZHOUZHANGUQ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080号

       

      申请人:李胜利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鼓楼区祥榕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01384号“洲站古奇ZHOUZHANGUQ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1358号商标、第496505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及产品照片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洲站古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古奇”,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钱包(钱夹)、皮制家具罩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钱包(皮革制或仿皮革制)、纺织品家具罩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仿皮革、儿童牵引带、伞、登山杖、马鞍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申请人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具有明显攀附他人商誉的不正当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