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28759252号“趣头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312号
申请人:上海基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759252号“趣头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80339号“趣头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目前在驳回复审中。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带来极大损失。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媒体报道、著作权证书、广告宣传资料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文字“趣头条”,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