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1501099号“好医伴侣Good medical
compan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182号
申请人:河北好医伴侣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501099号“好医伴侣Good medical compan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2614461号“爱彼利吾及图”商标、第11398821号“好伴侣 Haopend及图”商标、第27964695号“好吃伴侣HAO CHI BAN L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整体含义区别于红十字,不会使消费者将其与红十字会相关联。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虽然图形部分较为相近,但各自有显著识读的文字部分足以相互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敷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医用敷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药制剂、医用营养品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人用药、蜂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医药制剂、医用营养品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此外,申请商标图形中含有十字图形,其与“红十字”标志相近,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