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BIA ACQUE MINERALI D'ITAL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28253610号“FABIA ACQUE MINERALI

    D'ITAL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774号

       

      申请人:艾趣默丽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253610号“FABIA ACQUE MINERALI D'ITAL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68018号“ACQUE MINERALI DITALIA及图”商标、第28225261号“Gaudianello ACQUE MINERALI D'ITALIA及图”商标、第28225263号“LEGGERA ACQUE MINERALI D'ITALIA及图”商标现均为申请人所有,上述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40114号“法宾 Fabian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管潇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