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28253609号“Grazia ACQUE
MINERALI D'ITAL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772号
申请人:艾趣默丽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253609号“Grazia ACQUE MINERALI D'ITAL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16287号“GRAZ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516292号“GRAZ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68018号“ACQUE MINERALI DITALIA及图”商标、第28225261号“Gaudianello ACQUE MINERALI D'ITALIA及图”商标、第28225263号“LEGGERA ACQUE MINERALI D'ITAL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五)所有人相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转让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现均为申请人所有,上述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Grazia”与引证商标一、二“GRAZIA”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果汁、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汽水、饮料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