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NGEMINI ACQUE MINERALI D'ITALIA 889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28253608号“SANGEMINI ACQUE

    MINERALI D'ITALIA 889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771号

       

      申请人:艾趣默丽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253608号“SANGEMINI ACQUE MINERALI D'ITALIA 889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28451号“圣洁美尼 SANGEMI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199278号“八八九 889 BaBaj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68018号“ACQUE MINERALI DITALIA及图”商标、第28225261号“Gaudianello ACQUE MINERALI D'ITALIA及图”商标、第28225263号“LEGGERA ACQUE MINERALI D'ITAL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所有人相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三及转让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现均为申请人所有,上述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经我局决定继续有效,该商标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SANGEMINI”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部分“SANGEMINI”字母构成相同,整体不易区分,故两商标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啤酒、饮料制作配料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除啤酒、饮料制作配料以外的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饮料制作配料、啤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