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266185号“CONCO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073号
申请人:深圳市康凯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66185号“CONCO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有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分线盒(电)商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现为电线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外观存在差异,相关公众不易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