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506442号“IIFA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429号
申请人:支付宝知识产权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06442号“IIFA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取得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66483号“IFAA”商标、第28058165号“IFAA INSI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出具的同意书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经取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的同意书,且双方商标尚且存在一定差异,故上述商标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