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669202 - 商评字[2020]第0000036824号 - 申请人:曾晓奇(原申请人:深圳市美骑自行车厂)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66920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824号

       

      申请人:曾晓奇(原申请人:深圳市美骑自行车厂)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联合京远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692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345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53220号“东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原申请人“HITO及图”商标已在先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原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HITO及图”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正处在宽展期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行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自行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鉴于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并不影响本案实质审查,故本案不再对该商标进行评述。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原申请人所述在先注册的商标的具体情况与本案不同,其结论不能当然使用于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