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零食小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569978号“天天零食小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362号

       

      申请人:马苏珍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69978号“天天零食小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493553号“天天食TiantianS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069643号“天天购物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361519号“天天红酒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125668号“天天饮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269667号“天天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5124372号“天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0367921号“天天超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0793941号“天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2640040号“天天市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4953026号“天天521商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5420093号“skys天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1574571号“天天快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九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至十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十件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天天”,申请商标与十件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十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