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PPY BE YOURSELF”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2597878号“HAPPY BE YOURSELF”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366号

       

      申请人:徐仙鹤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97878号“HAPPY BE YOURSEL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任何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HAPPY BE YOURSELF”可译为“快乐做你自己”,使用在其指定的服装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将其识别为广告性用语,而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