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宝 Dellb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6930907号“帝宝 Dellbo”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32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宝德有限责任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曾凡飞
      
      申请人因第6930907号“帝宝 Dellb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6941号决定,于2019年05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2015年7月9日至2018年7月8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我局认为使用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市场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内使用了复审商标,且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未进行质证。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广州市梓豪蓄电池有限公司与张家口保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及发票;
      2、被申请人与广州添宇蓄电池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授权协议;
      3、张家口保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梓豪蓄电池有限公司签订的三份购销合同及销售出库单;
      4、其他销售出库单、名片、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产品包装及产品图片等。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8年9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蓄电池、电池充电器等商品上,2010年8月28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18年7月9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2、证据1显示广州市梓豪蓄电池有限公司(委托方显示了曾凡飞,即本案被申请人)委托张家口保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带有复审商标的蓄电池商品,合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1月20日张家口保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销售发票显示向广州市梓豪蓄电池有限公司销售了蓄电池商品,金额为50032元。
      3、证据2显示广州市梓豪蓄电池有限公司(甲方显示了曾凡飞,即本案被申请人)授权广州添宇蓄电池有限公司可以在华南地区销售带有复审商标的蓄电池商品。授权期限为2年,至2019年1月30日止。
      4、证据3中的三份购销合同未显示时间信息和商标信息,销售出库单未能体现商标信息。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0年8月28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
      被申请人虽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带有复审商标的蓄电池商品的委托加工合同及发票、购销合同、销售出库单、销售授权协议等证据,但上述证据仅能证明被申请人委托他人生产了带有复审商标的蓄电池商品,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内销售了带有复审商标的蓄电池商品。其他销售出库单、名片、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产品包装及产品图片等证据也未能直接体现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综上,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5年7月9日至2018年7月8日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