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11418787 - 商评字[2020]第0000033411号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建省莆田市创展投资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11418787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41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建省莆田市创展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海峡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薄丝袜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4187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6924号决定,于2019年04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2015年05月29日至2018年05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鞋”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依法正确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供了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营业执照、购销协议书、发票、委托加工框架合同、采购合同、销售小票、店铺照片、产品图片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被许可人图途(厦门)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市双联鞋业有限公司、莆田市双鼎工贸有限公司等均为关联公司,因此被申请人对上述几家公司提供的使用证据真实性与关联性不予认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在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有关企业信用信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8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运动鞋;足球鞋;爬山鞋;鞋用防滑配件;鞋底;服装;运动衫;帽子;袜商品上。
      2018年05月29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鞋”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19年3月4日我局作出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鞋”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营业执照可以证明申请人许可图途(厦门)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在2015年5月29日至2018年5月30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购销协议书、发票、委托加工框架合同系被许可人购买他人商品,而非对不特定的消费者销售其产品;采购合同无发票等有效证据相佐证,且合同内容中显示的并非本案复审商标;销售小票未显示复审商标,且部分形成时间非在指定期间;店铺照片、产品图片无法确定形成时间。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尚难以认定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鞋、服装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