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242990号“三防微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210号
申请人:谭欣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42990号“三防微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没有仅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三防微晶”作为商标使用在碳化剂等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