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7592920号“万泰装饰”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40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华林
委托代理人:中部智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利军
申请人因第7592920号“万泰装饰”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591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2015年07月25日至2018年07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并未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有效证据提供,申请人要求重新审核证据的真实性,并要求查看证据是否符合官方要求,申请人根据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有任何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通过调取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可知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营业执照、建筑装饰合同、装修合同、发票、视频、照片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8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室内装璜;室内外油漆;粉饰服务上。
2018年07月25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室内装璜”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2019年4月22日我局作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室内装璜”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营业执照可以证明被申请人许可聊城中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2016年5月31日至2024年5月12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建筑装饰合同、装修合同、发票、视频、照片等证据尚可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房屋装饰装修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与其相类似的室内装璜等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