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080737号“马克西姆MAXA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227号
申请人:马萨姆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080737号“马克西姆MAXA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28566号商标、第1122201号商标、第3448835号商标、第6589186号商标、第9503350号商标、第4343861号商标、第18151593号商标、第8871272号商标、第32555167号商标、第5011582号商标、第8571794号商标、第8861902号商标、第4343849号商标、第18165323号商标、第4343848号商标、第7465907号商标、第989774号商标、第1761620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九已无效,已不构成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1、9、35、40、42、45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九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十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引证商标九、十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八、十三、十四、十五、十七、十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十一、十二、十六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号铃;人事管理咨询;净化有害材料;废物处理(变形);有害液体处理;有害废物处理服务;化学品的回收利用;废物和可回收材料的分类(变形);科学研究;化学服务;技术研究;安全保卫咨询;工厂安全检查;实体安全保卫咨询;安全检查服务(替他人);安全系统监控”商品和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十一、十二、十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和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十一、十二、十六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十一、十二、十六相区别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35、40、42、45类“信号铃;人事管理咨询;净化有害材料;废物处理(变形);有害液体处理;有害废物处理服务;化学品的回收利用;废物和可回收材料的分类(变形);科学研究;化学服务;技术研究;安全保卫咨询;工厂安全检查;实体安全保卫咨询;安全检查服务(替他人);安全系统监控”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