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头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28742344号“趣头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313号

       

      申请人:上海基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742344号“趣头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79253号“趣头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电子记事器;考勤机;衡量器具;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信号灯;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放映设备;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数码相框;放大设备(摄影);照相机(摄影);电影摄影机;闪光灯(摄影);滤光镜(摄影)”服务上的复审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视频显示屏;灭火设备;个人用防事故装置;报警器;眼镜;蓄电池;动画片;便携式遥控阻车器;电缆;芯片(集成电路)”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