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936300号“LE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371号
申请人:张军安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36300号“LE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名称。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61808号“苗LEG咪及图”商标、第7149777号“天利来及图”商标、第5336793号“乐咯咯 LEG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影响。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但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的专用权止于2019年6月6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上述商标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三是否有效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3月06日